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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04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7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27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 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