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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03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4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98号《关于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后一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 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问题明确加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率中的现钞买入 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