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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15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须报经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1999、2000年度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山 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1999年以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各汇缴成员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逐级汇缴,未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 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款就地入库;纳税申报填报不实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另定。 三、“通知”中涉及的所有企业,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等资料,必须报送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在不超标准范围内,据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税前扣除;企业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部分,经省国家税 务局核准,在企业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未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工效挂钩方案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四、“通知”中涉及的所有企业,其资产损失、亏损弥补等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晋国税所发 (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 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 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 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 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2}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