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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21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9]第18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
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