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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6-0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10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补充如
下:
我省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由山西省烟草公司统一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
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
在税前扣除。
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