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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1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业以晋财税字(2000)20号文
转发各地。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个通知中的精神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发票的取得,凡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凭证。投资额
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凡按有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
的金额。
二、“办法”第六条,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报经当地主管国
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办法”第十条,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除按“办法”提交有关资料外,凡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的投资项目的还应由地、市以上(含地市一级)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具产业认定证明。
四、关于“办法”中所列的3个附表可由各地、市按所要求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
总局反映。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备的。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
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
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
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
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
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
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
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
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
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
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
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