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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9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1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9号“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协定文本
省局已于1998年5月30日以晋国税所发(1998)39号文印发各地市,请查阅。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
16日和2000年5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