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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12-25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2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0)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 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差额部分允许在其直属营业部列支,同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弥补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差额部分,经审批后只能在其直属营业部列支,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 二、县联社管理费的核定坚持以支定收、节约开支的原则,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 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 三、加大对管理费开支的检查审计力度,对于发现的超范围开支情况,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额度。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超支,乱支现象发生,省局将适时组织对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 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 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二OOO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