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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14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2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42号“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 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 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 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