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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04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32号《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部分储蓄机构反映,目前欧元还未在市场上流通,欧元存款只有存款,无现钞存款,而且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无现钞买入价,所扣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按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入库。经研究,现对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缴纳入库的方法明确如下: 欧元现钞尚未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未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之前,各储蓄机构应将所扣的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欧元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欧元现钞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后,从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的次月起,改按现钞买入价将所扣欧元税款折算成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