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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5-3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8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704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2000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应
报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重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做好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管工
作,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同意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