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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06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0]第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规模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业以晋财税字(2000)3号文件转发各
地,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办
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58号、159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直接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办法”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在改变后一个月内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三、“办法”第十二条,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地、市国家税务局,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
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四、“办法”第十三条,地、市国家税务局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调查核实后在20
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五、“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应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
表》。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
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通知征收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六、 “办法”第十六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
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
明的金额。
八、《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办法”附件,应填列一式四份,由各地自行印制。印制规格一律采用B5纸张。
九、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要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8月底前报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
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
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
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
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
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
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
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
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
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
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
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
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
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
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
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
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
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
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
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
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
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
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 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
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附件: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