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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8-27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缴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
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缴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缴中超交的所得税,
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