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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分局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08-27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34号
长治、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分局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豫国税函[2001]398号)的抄件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分局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豫国税函[2001]398号
郑州铁路分局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报告》(郑分经财〔2001]020)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7万元,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2001年度管理费预算收入和支出分别按附表1、2执行。
附表1:{管理费收入预算表}
附表2:{管理费支出预算表}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