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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0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5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度,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中国联合
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其中:地(市)分公司(名单见附
件)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就地交纳。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企业改组,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7号
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
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
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
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属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宁
夏、陕西、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分公司,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地区,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
(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
所在地国税局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银川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拉萨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