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0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
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在我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年(季)度应纳
所得税额的60%,其中地市级成员企业按其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成员企业就地交纳;县
级成员企业不就地预缴,由地市级成员企业汇总交纳,但要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部分,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参考格式见附
件),由上级成员企业或汇缴企业据以在就地预缴或储存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总机构为纳税人在我省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缴、集中清算”的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在分期预缴和年终清算时,预缴税款不达规定比例的,以欠税反
映,预缴税款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抵顶下期应预缴税款。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参考式样)
X X X国家税务局:
经我局审核,X X企业X X年度国产设备投资应抵免企业所得税 万元,就地抵免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不足抵免额为 万元
(大写金额: )。
山西省X X市国家税务局(公章)
X X年X X月X 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
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
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
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
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
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界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
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
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
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
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
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
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
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
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
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
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
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
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缴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
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缴、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