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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1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6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部分,由地(市)联社按当 地平均费用水平提出预算,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二、地(市)联社向下分摊的开办费部分,应按基层信用社收入情况确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时应列出分摊明细表。 三、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地(市)联社开办费的监督管理,结余部分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 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 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