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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31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17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税款预缴情况,计算全年应缴税额,并填写纳税申
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区别审核和审批事项,及时进行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关办理完毕。
三、年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省局不作统一的安排,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汇算清缴或在
汇算清缴结束后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汇算清缴检查面应逐年增加。
四、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经验,在2002年5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取消纸质报表,数据通过国税系统广域网传至centre/所得税处/汇算清缴,报表软盘和总结报告邮寄所得税处。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分析、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和问题及建议。
税源分析要求具备以下内容: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的分析。对影响本地税源增减变化较大的行业、企业要进行重点分析。
(6)总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前5项只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策6项既要分析汇总表合计数又要分析附表(各注册类型)合计数。
各地在税源分析时不能只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源报表数字进行罗列,或对某一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进行罗列,而要针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
报表中上述要求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每一指标要求具体分析到重点纳税户。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
税共享体制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
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
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
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表的审核、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观调整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
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
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
则,需在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定征税
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
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
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