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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审批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1-04-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2001]第9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0]138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
题。经研究,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财务审批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计算机及打印机(不含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列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购置时不需再履行报批手续。本条规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执行。
二、 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级国税机关不再负责审批,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权限由省农村金融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
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自有资金不足,需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的,仍应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