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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05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5]第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所提(94)财税 字第083号文件,省局曾以“晋国税外发”(1995)6号文件转发各地。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 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 退税的优惠待遇。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