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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16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5]第65号

各地市国税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6号《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 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国境内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由于外商仅 为在中国进行拍摄活动而进行拍片登记,并不拥有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营业机构、场所,因此,明确如下: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 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