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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5]第6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 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