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12-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5]第9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1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
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
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