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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14号
分。
九、税务机关对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决定,可以商请当地检察机关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协
助。
十、对发生利用假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税务机关,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外,对其主要行政
负责人比照上述各条款进行处理。
十一、本通知所适用对象,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以上各项,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式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3}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来料加工贸易免 税 证 明}{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一九九六年出口退税计划测算表}
附件五:{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
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测算工作,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
门审核后,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三、各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出口企业要针对调低后的退税率,及时调整出口战略,并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出口退税计划进行一次测算,测算结果中央、省级出口企业务于1995年12月20日前,地市出口企业于12
月25日前以书面报告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六: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本次我公司向贵局申报 年 月份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元。对本次申报,我公司保证:
1、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确属我公司自产产品而且确已出口。
2、本次申报出口退税向贵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份,收汇核销单 份,外销发票 份等凭证及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无虚假,没有虚开代开,无购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情况。
3、本次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确有相应的实物,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与实际相符。
上述保证具有法定效力,若有虚假,就属隐瞒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本公司愿意接受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惩处。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外商投资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的政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特别是今年新税制实施以
来,这些人利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采取填写假票或者真票假开等手段,继续从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
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强化进出口货物税收的严格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 经国务
院领导批准,对造成国家出口退税被骗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法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处
分外,还必须追究其所在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凡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一律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明知有假,但为了局部或小团体利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
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迫于外界压力,但不请示、不报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
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未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不督促,致使其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
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五、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给予其记
过至撤职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伪造或者销毁证据,抗拒检查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坦白交待的;
(三)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或者已全部挽回损失的。
八、对因在出口退税工作中,通谋参与、索随受贿、玩忽职守的共产党员,在给予其政纪处分的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相应的党纪
处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
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
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
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
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
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
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
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
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
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
退(免)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
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
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
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
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
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四: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5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近接国务院国发(1995)29号“关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
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
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
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对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
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
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
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
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发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供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
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
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
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赁证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
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
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
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 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
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
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
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
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的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退税率/(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
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
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
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
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撒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撒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
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
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
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
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
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
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
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
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
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
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若当期(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
(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
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
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
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
的货物,不予退税。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
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九、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
法》,现发给我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
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 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香、铜、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
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
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门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
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属于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审批后,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
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六、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
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
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
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
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
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
竹、草制品;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
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
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
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
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帐”。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
[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
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证明、保证书企业可只提供原件并由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留存外,
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后,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由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留存备查。当地涉外税管理机关、
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对全部凭证、资料审核后,将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
票、保证书随退税申报表一并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
办税员报送退税申报表时,应同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办人员互相办理签收手续。
对退税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退回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后,应按规定对所报送的退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初审。对退
税申报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接到退税申报后一周内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地、市涉
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后,一周内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后15日内审批完毕,然后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
机关,省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在30日内审核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要严把征税关、初审关、复审关,当前尤其要做好对一九九六年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纳
税款的补征入库工作。
对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各地应按照上述要求于今年五月底前办理完有关手续,逐级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审批后,统一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和办理退库手续。
六、出口退税的清算和检查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
理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提供的上年度出口退税
申报。企业逾期未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退税清算报告的,暂缓办理退税手续。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办
理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税务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根据,报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领
导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和调查。在检查和调查期间,对该项出口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审批退
税的税务机关应扣回已退税款,或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对因税务
机关、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多退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19号,见附件七)追究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照92号文的规定执行;92号文未明确规定的,参照031号文和省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式样附后。
九、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
2、《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4、《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国税进发[1995]50号)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式样
6、“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式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19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
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 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 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
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见附近一)和《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
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92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问题,通知如
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生产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031号,见附件三,以下简称031号文)规定需要办理退税的,均需在货物出口前向省涉外税收管理机
关提出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
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核后由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1993年底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出口与原产品不同的产品,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
理,而且属于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
具的新办或变更登记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新、旧产品及对其实行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向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税登记手续。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成立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各
地国税机关接文后应迅速通知企业。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完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口退税登记,并在此之前与涉外税收管
理机关清算应退税款,多退少补。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变更后未重新办
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有关帐薄、凭证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薄。内外销要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明细帐以
及其它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帐薄。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照92号文规定的“先征后退”的办法计算退税,即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
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退税。各地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工作,严格把关,规范地填开完税凭
证。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企业出口货物,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款:
(一)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适用征税税率;
(二)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报关离境的货物,适用92号文规定的3%、10%、14%的退税率;
(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适用《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国税进发[1995]50号,见附件
四)规定的3%、6%、9%的退税率。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031号文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货物,退税率为6%。
四、出口退税的申请
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
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
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如实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
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六份,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购进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
2、内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3、销售明细帐。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征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5、外销发票。
6、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
7、出口收汇核销单(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前报关出口的应提供结汇水单)。
8、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
9、其他所需资料。
企业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含七月一日)以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委托方申报退税。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按92号
文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凭证、资料;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企
业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述凭证、资料,除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