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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还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9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3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我国实行新税制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 条规定,省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较原工商统一税多缴税款办理了部分审批退还。国家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 对省局批复的文件逐件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任何不妥之外,给予了肯定的审计结论。从各地市报送的请示看,绝大多数符合省局要求,但 有个别请示还存在资料不齐备、不正规,甚至没有做到一户一请示,等等。为使该项目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的资料 在报送现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请再附报企业申请退税年度的会计报告(或退税所属期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副 本(复印件,只限第一次申报时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95年年初数审核表、动用抵扣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审后退回)、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申请所附税票情况统计表(附件三之一)、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表(附件三 之二)。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要清晰、完整,杜绝有折皱、重叠原件复印下的影印件。 二、关于增值税超税负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精神。省局意见,对增值税超税负企业,可以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先将应纳增值税与原 工商统一税进行比较,用得出的应多缴税款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终时,按会计报表中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工商统一税款。如果企业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本年度终了前已抵扣完毕,实纳增值税仍大于工商统一税税负,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115号文件精神,逐 级上报省局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销售额不予退税问题 经与总局联系,省局意见,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购进货物或取得应税劳务行为,涉及的增加 税负部分不予退还。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取得应税劳务行为,可以视纳税人 遵守税收法规情况从宽掌握。 有关这个问题的举例请见附件二。 四、关于附报的税票复印件问题 从目前办理的退税申请看,绝大多数企业报送的税票复印件是税收缴款书,而且项目填开准确、完整、字迹清淅。但仍有部分企业报送的 税票复印件存在填开混乱、企业代码不统一、漏填项目多,甚至个别企业报送的不是税收缴款书,而是完税征等问题。对此,省局要求, 今后企业办理增加税负退税时,要报送填开完整、准确、清晰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复印件以16开纸为标准规格,以便存档。对不能证明 税款已入库的完税证一般不予办理退税。 五、关于增加税负退还审批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最近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还申请审批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将上一年度已经审批过的税票重新报来,申请再度退税。省局要求 各地市在今后的审批中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关于以应多缴税款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及报表问题。 省局意见,对这种情况要严把审批关,以文件形式批准动用。年度终了后50日内将本地区批准抵扣的总金额填在本文件附件一之一中的第 七栏“抵扣库存金额”内,本栏金额仅限于增值税超税负抵扣金额,按比例抵扣部分填列在附件三之二的第三栏内;将本地区十户金额较 大退税企业的详细情况填列在附件一之二中,以便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附件一:{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一)}、{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二)}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还举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199×年度实纳增值税100万元,按工商统一税率计算的原工商统一税7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购 进金额10万元。适用税率为17%。试计算199×年度该企业超税负金额。 解:1、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17%=1.7万元 2、计算超税负金额100万元-70万元-1.7万元=28.3万元 故该企业199×年度超税负金额应为28.3万元。 附件三之一:{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申请所附税票情况统计表(表一)} 附件三之二:{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表(表二)}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