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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省局晋国税征发(1995)52号文件精神,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
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