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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8-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函[996]88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各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