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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6]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1995]21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 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应包括的范围问题,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 定([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就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时计算出口产品产值所包括的范围及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 局意见,为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所需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的范围,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述规定的范围一致,即包括: 一、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 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 三、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 四、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 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