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1997]第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2号“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7]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外
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