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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2001]第1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
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
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