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2001]第1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
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
已完成该协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
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
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