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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8-23  发文字号:晋国税外发[2001]第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 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关于“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 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 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