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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4-19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9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
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
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