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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委晋发52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1-19 发文字号:晋国税政发[1996]第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委、省政府晋发(96)52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是省委、省政府为搞好全省国有企业采取
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我省"三步走"赶超战略的重要步骤。贯
彻 落实好"三十"条,对振兴我省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我省赶超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部门为国家担负着组织收入的重任,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税收的增长。因此,为企业制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
任。为全面、不折不扣的贯彻"三十"条,经十一月十四日的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企业集团征收增值税问题
为了有利于发展企业集团,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不论是否统一核算,其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对外销售的产
品、应税劳务,均应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国有企业优化组合后有关税收问题
国有企业进行大改组实施分立、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国有民营或破产后,其税收问题 :
1、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后,对原企业往年度的欠税,原则上仍应由原企业做出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补交入库。但对被兼并和破
产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对被兼并的企业以往年度的欠税,应由兼并企业补交,补交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延期缓缴。对于破产企业以往年度的欠税,应按"企业破产法"债权清偿顺序 的规定办理。
2、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欠税企业在不欠新税的前提下,主管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企业自营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凡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其出口的自产品可按照规定优先办理出
口退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