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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政发[1999]第2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各地要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地的具体业务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并将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于2000年1月31日前上报 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列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 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税。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各地税收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