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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6-07  发文字号:晋计基字[1994]第323号

各地市、县计委、税务局: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4]81号“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和计投资(1994)286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它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