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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18  发文字号:晋计商字[1996]第918号

各地、市、县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农业银行分支行: 现将国家计委等八部委联合以计财金(1996)1194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有关单位积极工作,密切配合,按通知精神和规定办理。 附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 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计财金[1996]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局)、地方税务局、供 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文件精神,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现将 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以下简称《纪要》)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 将《纪要》精神落实到有关基层单位。 对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将按照《纪要》的有关要求联合发文,逐一落实;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请各地有关部 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纪要》提出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的四条原则,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供销社政策 性亏损的具体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6]7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2月1日上午,国务院副秘书长周正庆、刘济民主持会议,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 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解决供销社政策性损失专题组组长、国家计委副主任马凯 做了汇报。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去年9月由国 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组成专题组,对供销社系统因承担政府委托 任务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进行了研究,重点对因中央政策形成的亏损进行了调查和核实。专题组以内贸部1993年对供销社系统历年政策性 亏损全面和核查的统计结果为依据,核定中央政策性亏损金额为46.67亿元,其中:1、陈欠的预购定金3.1亿元;2、1984年、1986年赊销 纯棉布、絮棉损失11.89亿元;3、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低损失14.68亿元;4、 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4.84亿元;5、1993年棉花 贴息贷款未按期收回本息挂账12.16亿元。地方政策性亏损金额为130.83亿元。专题组对解决供销社系统政策性亏损提出4条原则意见:一 是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供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三是在确定性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政策性亏损形成的历史原因,有财政、银行、税务、企业共努力,多渠道解决;四是分项目根据财力可能分布逐年解决,根据上 述原则专题组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会议认为,供销合作社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历年来因承担政府委托任务而形成的政策性 亏损挂账,不易久拖不决,应兼顾历史情况和现实可能,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供销社系统中中央政策性亏损,除1993年棉花贴息贷款外,在未清收、核销完之前,利息的处理办法为:农民陈欠供销社的预购定金 3.1亿元,继续挂账停息;1984年、1986年赊销纯棉布、絮棉损失11.89亿元,由挂账计息不收息,改为挂账停息,1981年只1984年部分商 品统一降价损失14.68亿元,继续挂账停息,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4.84亿元,在1996年、1997年继续挂账半息两年。 二、50年代以来,农民陈欠供销社的预购定金3.1亿元,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核准后,在1996年内用呆账准备金一次核 销。 三、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4.84亿元,有供销社有关企业在1996年、1997年继续实行虚提利息的办法,自行消化处理。 四、1993年发放的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挂账12.16亿元,其中本金9.76亿元,有供销社督促企业抓紧清收,争取在1996年底前清收完毕,中央 财政按1995年棉花年度结束后的实际余额贴息1年。 五、1984年、1986年赊销纯棉布、絮棉损失11.89亿元和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14.68亿元,这两笔金额比较大,挂账的时 间比较长,本金如何处理,继续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研究,在今年年内提出处 理意见。 六、供销社发生的地方政策性亏损部分,由地方各级政府研究解决办法,并限期清理,具体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专门下发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