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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11  发文字号:晋计投字[1995]第444号

各地市计委、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5)742号文"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比照国 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的规定征收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 业务库适用0%税率。 二、 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 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它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 以上办法,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