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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2-26 发文字号:晋计投字[1997]第1062号
各地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7)2447号"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7)2447号文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计投资(1997)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国家测绘局:
鉴于测绘野外工作与地质野外工作一样,具有高度流动性、分散性,条件十分艰苦,因此,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
可比照地质类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执行零税率。
本通知所指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基础测绘的野外生产单位(院、队)职
工住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