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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件中关于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18 发文字号:晋经贸改字[1997]第455号
各地、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文)第八条规定"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
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对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列入国家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在转发下达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凭省经贸委转发的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的复印件,到省地方税务局特别税
管理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的有关手续 。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零税率的非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到当地地方
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附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