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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06 发文字号:晋经贸企字[1997]第8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各地市经委、财委、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已经
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为了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现将产权界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
(1996)895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文件。产权界
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经贸企895号和财清字13号文件对如何界定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在政策上、工作方法上
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集体
企业产权界定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统一按国经贸企895号执行。
二、全省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同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无主管部门的由
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产权界定基本工作程序:
1、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成立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
始凭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企业具体实际,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同意,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2、当事企业应根据"界定文本文件",编制、起草"产权界定申报表和"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
核。经审核后,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经贸委或财委,属商贸流通企业的,由财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属工业企业和
其它企业的,由经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对经会审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方。当事企业根据界定批复意
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
四、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
委、财委、财政、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组成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商裁定。各方对联合小组的
协调裁定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 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五、"产权界定申报表"和"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的编制方法,按财清字(1996)13号文件要求办。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