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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2-30  发文字号:晋经贸资源字[2000]第549号

各市(地)、县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行业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 品)和各项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环保设备(产品)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证书享受减免 税及其它优惠政策。 二、各市(地)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所附目录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企 业,尤其是有可能形成本地区比较优势的环保产品要重点扶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向省经贸委申报认定。 三、企业申报材料 1、山西省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申报表。 2、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及产品的技术水平。 3、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所达到的标准。 4、产品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5、产品获奖情况及证书。 6、产品用户使用反馈意见(2个以上)。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 8、产品是否能独立计算盈亏,并报送产品的财务会计报表。 9、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所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由企业填写《山西省 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申报表》,经市(地)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认定及免税审批的程序: 1、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考察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委派相关专家现场考察或对有关产品进行 技术鉴定,提交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2、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印发评审会议纪要,省经贸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下发认定证书,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凭会议纪要和认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环保设备(产品)及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 国家工业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 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是: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产业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天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后可以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 (六)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 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页。 三、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 折旧办法。 (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 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 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贸资(1998)716号]执行,其中,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确认凭证予以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五、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产品, 支持其发展。同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环保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鼓励发展目录,并对原有目录进行调 整和修订。 二OOO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产品)目录1}{(产品)目录2}{(产品)目录3}{(产品)目录4}{(产品)目录5} {(产品)目录6}{(产品)目录7}{(产品)目录8}{(产品)目录9}{(产品)目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