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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水泥新标准后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28 发文字号:晋经贸资源字[2001]第246号
各市(地)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
288号文),现就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288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GB12958-1999复合硅
酸盐水泥标准和GBl344-1999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标准。
二、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因不能满足新标准强度等级要求。从2001年4月1日起,不予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不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被认定为综合利用产品的425#复合硅酸盐水泥、425#粉煤灰
硅酸盐水泥按新标准的强度等级要求相应变为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在原认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相关
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太原市水利水泥厂、长治市安昌水泥厂从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4月1日,仍按原认定的产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4月1日起
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和32.5M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太原市水利水泥厂原认定的产品在2000年度可享受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只对其32。5MP复合硅酸盐水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凡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固体废渣的掺入比例达到30%。我们
将随时进行抽查,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在二年之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附件: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文件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1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即GBl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
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l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加强水泥新标准的宣传。从3月下旬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集中开展一次实施
水泥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水泥质检中心(站)、质量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作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
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宣传贯彻工作。使用和监督与管理,工程验收单位对使用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水泥的工程
不予验收。
四、加强对水泥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水泥新标准
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停产整
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有关科研院所要组织力量做好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帮助解决企业在
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有关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的水泥化验室要按照规定控制试验室温湿度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
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检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强度试验误差要控制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国家标准(GB/
T17671-1999)规定的范围内。
2、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新标准实际测定的强度值调整和确定本企业水泥强度等级,企业内控指标继续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
2001年4月1日起,水泥生产和销售使用的包装袋一律按新标准要求标识,老标识的包装袋禁止使用。销售散装水泥出具的散装卡片也应按
新标准进行标识。凡达不到规定最低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水泥使用单位4月1日前已采购的按老标准生产的水泥允许使用至2001年5月31日止。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水泥,应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
按新标准强度等级使用。新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
6、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ISO标准砂、水泥专用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满足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坚决防止并杜绝假砂和
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7、各有关单位应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作相应调整。对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验仪器设备和ISO标准砂质量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