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4-19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9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份企业法人代表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j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 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人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 范的公司章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帐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 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未记入公司帐簿, 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 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 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人工资、薪金所得一次 性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