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05  发文字号:晋农金改办[1997]第13号

各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金改办(1997)4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在晋国税所发 (1995)第39号《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的目的是:保障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帮助 贫困、落后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营管理,促进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集中的管理费,统由省、地、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 挪用。 第四条  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管理费,应按照尽量减少基层信用社负担的精神,坚持以支定收、节约开支原则,实行预决算制。 行政管理费的筹集 行政管理费按照“比例提取,分级留成,预算控制,逐级上缴“的办法筹集。 第五条  比例提取,是指上缴管理费应按照各年度确定的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由信用社在成本中提取。年度提取比例由省信用合作 管理处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如遇特殊事件比例不足可以补提。各基层国税部门在计算信用社所得税应缴额时,应扣除按核准比例提取上 缴的管理费。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它营业收入 第六条  分级留成。是指省、地、县三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年度分配(包括预备费)。由省信用合作管理处和省国税 局确定。 第七条  预算控制。是指省、地(市)两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每年度1月15日前应根据上年度行政管理费决算和本年度管理费支出预计, 编报本级行政管理费预算表并报同级国税局审核。地(市)级行政管理费审核后,应上报省信用合作管理处,省国税局共同审批下达后执 行。县联社一般管理费不纳入预算,仍由联社营业部列帐。 第八条  逐级上缴。是指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后按当年行政管理费统筹使用的精神逐级上划。 管理费的使用 第九条  管理费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十条  筹集的管理费主要用途:一是用于保障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称为“一般管理费”;二是用于帮助贫困信用社改善基本 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以及购置区域性信用社培训教育设施的支出,简称“专用管理费”在提取的管理费总额中,一般管理费和专用 管理费的比例由省信用合作管理处和省国税局分年度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管理费的开支 1、宣传费。指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指印刷各种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开支。 3、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4、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支付的费用。 5、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 6、邮电费。指办公用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7、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8、 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9、职工工资。指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和各 种补贴。 10、职工福利费。指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1、职工培训及教育费。指对辖内职工进行培训及培训基地的教育费支出。 12、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活动费用。 13、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14、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 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15、待业保险费。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16、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17、差旅费。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18、水电费。指支付的水电费用。 19、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 20、租赁费。指因开办业务租赁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21、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22、取暖及降温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23、购置固定资产。指没有其它经费来源而又必须购置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支出。 24、董事会费。指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25、税金。指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 26、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等。 27、劳动竞赛费。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8、其它支出。指经同级税务局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专用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对受灾严重地区信用社的房屋修建。指因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信用社房屋倒塌或毁损,需要重建或大修而给予补助的支出 款项。 2、对受灾严重地区信用社职工个人财产损失的补贴。指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信用社职工个人财产损失而给予必要补贴的支出款项。 3、对困难信用社的补助。指为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予房屋修建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保卫措施等补助的 支出款项。 4、购建固定财产。指没有其它经费来源而又必须购建办公用房的支出。 5、区域性培训教育设施的购建支出。指为全国或全省信用社提供培训教育而购建必要设施的支出。 6、对贫困地区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指对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维持正常的管理活动而给予的费用补助。 7、其它支出。指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管理费节余经批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管理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照信用社的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帐务核算体系,并确定专人负责,强化管理, 确保管理费收支不错不乱。 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管理费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严格按规定列支。 对不合理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财务和稽核部门应强化对管理费日常收支情况的管理,每年自查应不少于两次,上一级对下一级的检 查不少于一次。对管理费的使用要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年度中间和年度终了管理费的明细开支上报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并在每年的 年初向所辖下一级部门或信用社公布上一年管理费收支情况、使用效果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办法执行,年终决算后各级信合管理部门应 将管理费的开支情况报送省、地两级国税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国税机关应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其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筹集数额。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7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