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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集贸市场等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05-11 发文字号:晋税地发[1991]第61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晋税地字[1990]第1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0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符合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在1990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现已到期,经研究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