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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90-04-17 发文字号:晋税地字[1990]第23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备直属单位: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我局曾以[1989]晋税二字第49号文作过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
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件通知,为缓解劳改劳教单位当前的经济困难,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一九九
二年十二月底以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管教和生活用地仍按[1989]晋税二字第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