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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9-09-16 发文字号:晋税二字[1989]第49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质,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征免城镇土地税的划分问题,在国家税务局尚
未明确以前暂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凡作为生产经营区占用的土地(不包括农场的农业生产区),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凡作为管教和生活用地,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