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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税款征收及收入对帐等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16 发文字号:晋税计发[1993]第5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分税制确定的各级财政收入范围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
局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
实行分税制后各项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税款征收及收入对帐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
(一) 固定收入的划分
1、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
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外资银行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 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包括: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中央直属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统配煤矿和太原钢铁公司等企业缴纳的营
业税(具体企业名单见附表);省级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其他收入。
3、 城市、县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地市县企业所得税(不含地市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缴
利润和计划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
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二) 共享收入的划分
1、 中央与省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25%,具体分享范围包括下列部门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直属电力、石
油、石化、有色金属部门,中央直属统配煤矿(不含潞安矿务局),太原卷烟厂,太原钢铁公司,阳泉钢铁厂,太原机车车辆厂,大同机
车车辆厂,榆次液压件厂,经纬纺织机械厂,山西化肥厂,平朔安太堡露天矿等;资源税,海上石油资源税为中央预算收入,省以上煤炭
等资源开发的单位缴纳的资源税,为省级预算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省各分享50%。
2、 中央与地市县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不含中央与省分享的部分),中央分享75%,地市县分享25%;地市县属以下企业和个人缴纳
的资源税,全部作为地市县收入。
3、 省与地市县共享的收入包括: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市县各分享50%;耕地占用税,省分享40%,地市县分享6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
入,省分享20%,地市县分享80%。
(三) 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库),原属于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各级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中央与
地方及省与地市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二、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从1994年起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系统,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两个税务系统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
下:
(一)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 增值税;
(2) 消费税;
(3) 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中央企业所得税;
(6)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 证券交易税;
(9) 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 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 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纳税人和“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
税收;
(12) 以上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3) 按中央固定或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4)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上述各税种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征收机构按属地征收。
(二)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 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
(3) 土地增值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车船税;
(6) 房产税;
(7) 屠宰税;
(8) 资源税;
(9) 土地使用税;
(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 印花税;
(13) 遗产税;
(14) 以上收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5) 按地方固定收入税种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6) 其他专项收入和地方性的规费收入,如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价格调控基金(征收依据同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补偿费等。
以上各税种的收入,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各征收机构按属地征收,其中在太原地区缴纳的省级固定收入由省级收入征收机构征收。在地方税
务局未建立之前,暂由省直属税务分局代收。
(三) 农业税收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在地方税务局未建立之前,仍由财政部门的农税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收入等其他各项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预算收入的缴库
新税制出台后,相应设置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二),各税缴库办法为:
(一) 固定收入
(1)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以“消费税”“款”中的“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所得
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银行所得税),用“税收缴款
书”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以上各税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中“收入机关”栏均填“财政部”,“预算
级次”栏均填“中央”。
(2) 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的营业税和在太原集中缴纳的银行保险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一般营业
税”“项”级科目缴入省级金库;省级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省级金库。以上各税使用的“税收缴款
书”中,“收入机关”栏均填“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均填“省级”。
(3) 地(市)、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
目缴入金库;金融保险业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部分营业税以外营业税以及地(市)、县(市、区)级其他各项税收均使用“税收缴款书”
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金库,“收入机关”栏填地(市)或县级财政机关的名称,“预算级次”填“地(市)级或县(市、区)级”。
(二) 共享收入
(1) 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
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增值税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金库。“收入机关”栏不填,“预算
级次”栏填“中央75% ,省级25%”。
中央与省级共享的资源税收入,属于中央和省级企业缴纳的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级科目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收入机关”栏填“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省级”。
中央与省级共享的证券交易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证券交易税”“款”级科目缴入金库,“收入机关”栏不填,“预算级次”栏填“中
央50%,省级50%”。
(2) 中央与地(市)、县级共享收入
中央与地(市)、县共享的增值税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金库,“收入机关”栏不
填,“预算级次”栏填“中央75%,地(市)或县(市、区)25%”。
中央与地(市)、县共享的资源收入,属于地市县级企业及乡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级科目
全额缴入地市县级金库,“收入机关”栏填地市县级财政机关的名称,“预算级次”栏填“地(市)、县(市、区)级”。
(3) 省级与地市共享的收入。土地使用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土地使用税”“款”级科目缴入金库,“收入机关”栏不填,“预算
级次”栏填“省级50%,地市县50%”。耕地占用税,按照省级40%、地方级5%、县级55%的比例,同时填开三份“一般缴款书”,以“耕地
占用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金库、地市金库和县金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照省级20%、地市县级80%的比例,同时填开二
份“一般缴款书”(如果地市、县仍要分成,应按规定比例分别填开缴款书),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款”级科目分别缴
入省金库和地市县金库。
(三) 为了方便缴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全部税收,征收办法不变,汇解时,国税局系统均按所收税款总额的50%以
“增值税”科目缴库,“预算级次”填“中央75%,县(市、区)25%”;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缴库,“预算级次”填“县(市、区)
级”。支库报解时,分别划入相应的中央或县(市、区)级金库;地税局系统仍按现行规定缴库。
(四)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随同正税一并征收的,在征收正税的“税收缴款书”中的“滞纳金、罚款收入”一栏中单独填列,由金
库以相应的科目划入县(市、区)金库;单独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相应的预算科目缴入县(市、区)金
库。
(五)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的缴库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中央单位缴纳的入中央金库;
地方单位缴纳的,填开一份缴款书,属于能源基金部分,由金库将70%划入中央金库,30%划入省金库;属于预算调节基金部分按50%的比例
分别划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六) 农业税、契税、农林特产税、水资源补偿费、价格调控基金、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的征收、解缴办法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用现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替,“企业所得税”可用现行“国营企
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代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可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替,其余税种一
律用现行“各税通用缴款书”代替。
四、关于清缴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
清缴以前年度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征期在一月份的正常收入),均按1994年预算收入科目和本文第一条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金
库、省金库和地(市)、县(市、区)金库。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额)、汇算清缴办法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 清缴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使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增值税”“项”级
科目,缴入相应中央和地方金库,“收入机关”栏不填,“预算级次”栏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应注明“中央75%、省级25%”;属中央与地
(市)、县(市、区)共享的应注明“中央75%,地(市)或县(市、区)25%”。
(二) 清缴以前年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省级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用
“税收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地市或县(市、区)级金库。
(三) 清缴以前年度的特别消费税、烟酒专项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四) 清缴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分税制”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
税”、“消费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相应中央或地方金库。
(五) 清缴以前年度的资源税、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按新体制属于省级的资源税缴入省金
库;属于地(市)、县(市、区)级的缴入地(市)、县(市、区)级金库。
(六) 清缴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一般缴款书”以“企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省级金库和地(市)、县(市、区)金库。
(七) 清缴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缴入县(市、区)金库。
(八) 清缴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
奖金税,筵席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县(市、区)级金库。
(九) 清缴上述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的规定,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
五、预算收入的报解程序及收入对帐方法
(一) 国库经收处
(1) 国库经收处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
业务印章。收据联退回缴款人;付款凭证联由经收处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收款凭证和回执联随划款报
单上划支库;报查联退缴款人,由缴款人送基层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自收汇解或纳税人以现金(100元以上)缴纳时,付款凭证联作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经收处自行填制。
(2)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业银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
(二) 支库
(1) 支库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库款的入库工作,并应由专人审查缴款书,审查无误收款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
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收款凭证支库作贷方传票,由支库凭以记帐,回执联随收入日报表退相应的县(市、区)税务机关。
(2) 为了便于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所使用“税收缴款书”左上角应分别注明“国税局”和“地税局”字样的戳记
(使用现行缴款书代替的,也应按此办法办理)。支库办理库款报解时,应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自解缴的税款分别编制分级
次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收入日报表至少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送县(市、区)国税机关;一份随预
算级次流转,即中央、省级、地(市)级固定收入随报单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上划分库,县级收入送同级财政机关;一份抄送县
(市、区)地方税务局系统。
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收入日报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3) 收入对帐
分税制实施后,应本着金库与征收机关直接对帐的原则进行,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及共享收入中地方部分的收入对帐工
作均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收入对帐及月份、年度对帐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预算收入的退库
(一) 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退库,原则上由县(市、区)以上征收机关分别办理。国家税务局系统按实际征收的集贸税收全额计算,
全额从增值税科目中退付,并填开收入退还书,75%部分退中央库,25%部分退县(市、区)级库。地方税务局系统全额以县(市、区)级
从相关的科目中退付。
(二) 其他预算收入的退库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税收缴款书使用说明
一、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对缴款书有特殊要求外,税收缴款书式样之一适用于按固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式样之二适用于其他税种(含税务部门自收税款汇总缴纳)。采用计算机开票的,也使用同样的缴款书(取消存根联)。
二、填写说明
(一) 收入机关:该收入属于哪一级就填哪一级财政机关的全称。共享收入不填此栏。
(二) 填发日期:填开票当日的日期。
(三) 隶属关系:县级以上的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企业的行政管理系统的隶属关系填列。其它企业和单位不填此栏。
(四) 经济性质: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经济类型填列。
(五) 预算科科目
(1) 款:按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款”级预算科目的名称填写。
(2) 项;填写财政部制定的“项”级科目的编号或名称。无项级科目,不填此栏。
(3) 级次: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分的收入级次填写。共享收入应同时填写各级分享的比例。如中央和省级共享的增值税,则填“中央75%,省级25%”。
(六) 收款国库: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的名称。
(七) 缴款单位
(1) 代码: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编码;
(2) 全称:填写缴款单位全称,不得简写;
(3) 开户银行:填纳税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
(4) 帐号:填纳税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存款帐号。
(八) 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九) 税款限缴日期:填按照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单位申报期限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系征收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时,填延期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征收欠税、补税的限缴日期,为填票当日的日期。
(十) 品目名称
(1) 消费税: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目,分别填写。
(2) 增值税:按照征税项目填写。项目分类原则及繁简程度参照“增值税项目单位表”(附后)。
(3) 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写。
(4) 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盐、煤炭、铁矿石、铝土矿只填大类名称即可。其它黑色金属矿原矿、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应填明矿石的具体名称,如铬矿石、铜矿石等。
(5) 土地使用税:填“土地”即可。
(6) 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计税项目分别填写。
(7) 城市维护建设税:填“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8) 房产税:填“房产评估值”。
(9) 车船税:按照车船税税额表中所列的项目分别填写。
(10) 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表中所列的税目填写。
(11) 土地增值税:填“转让土地使用权”、“建造商品房出售”、“转让其他房地产”。
(12) 企业所得税:填“应纳税所得额”。
(1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填“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 课税数量:该栏填写应税产品的数量和单位
(1) 消费税:除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外均应填写课税数量和单位;如:酒“100吨”;烟“50箱”;汽油“30升”等。
(2) 营业税:不填。
(3) 资源税:按实际课税数量和单位填列,如:煤炭“200吨”。
(4) 增值税:除“增值税项目单位表”列单位的产品填写本期销售数量和单位外,其余情况不填此栏。
(5) 土地使用税:数量按纳税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单位为m2。
(6) 个人所得税:不填。
(7)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填。
(8) 房产税:不填。
(9) 车船税:单位按车船税税额表中列举的计税标准填写;数量按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应税车船的数量(吨位)填写。
(10) 印花税:以营业帐簿、权利、许可执照为征税对象的,数量填应税凭证件数。其他情况不填。
(11) 土地增值税:不填。
(12) 企业所得税:不填。
(1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填。
(十二)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1) 消费税:按照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别填列。从量定额征收的,不填此栏。
(2) 营业税:按照计税销售额填列。
(3) 资源税:不填。
(4) 增值税:填当期销售收入额。
(5) 土地使用税:不填。
(6) `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7)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填列。
(8) 房产税:按房产评估值填列。
(9) 车船税:不填此栏。
(10) 印花税:按合同、书据所载金额填列。
(11) 土地使用税:填增值额。
(12) 企业所得税:填企业当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填企业当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 税率和单位税额
按税法、条例或细则中注明的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列;
(十四) 已缴或扣除额填写下列内容
(1) 增值税:填进项税额
(2)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填抵免税额;
(3) 个人所得税:填抵免税额及速算扣除数。
(4) 实行分次预缴的税种填已预缴税额。
如涉及上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在这一栏中要合计填列。
(十五) 实缴税额:
填本次实际解缴入库的税额。
(十六) 滞纳金、罚款收入
该栏后面的空行,填处理依据。如加收滞纳金时,填“逾期××天,根据征管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十七)备注
填本票中应注明而未设专门栏次列举的各有关事项。如“预缴”、“清欠”、“补税”、“减征比例”和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的一些数据资料等。
(十八)新票未印出以前,使用现行各税“通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替的,暂使用“第七联通知联”代替“收款凭证乙”一联。其他未尽事宜仍比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1}{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2}{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3}
{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4}{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5}{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6}{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7}
{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8}{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9}{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10}
{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11}{省级税收收入分成企业名单12}
二、{税收缴款书式样(固定比例分成专用)1}{税收缴款书式样(固定比例分成专用)2}{税收缴款书式样(固定比例分成专用)3}
{税收缴款书式样1}{税收缴款书式样2}{税收缴款书式样3}
{增值税项目、单位表1}{增值税项目、单位表2}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