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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便函
颁布时间:1995-07-19 发文字号:晋税流一便字[1995]第2号
运城、吕梁行署国税局:
关于山西铝厂孝义铝矿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我局派人调查后,经七月十一日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议定,现明确如下:
1、对孝义铝厂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原则上维持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94)15号文的决定,对铝矿本身对外销售
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一律在孝义市缴纳,而对对内移送铝厂用于连续生产的铝矿石,则应由山西铝厂销售后,在河津市缴纳。鉴于94年度
和今年1——6月份的实际执行情况,考虑到税收任务和财政基数调整的困难,今年仍由孝义市按省局下达的200万任务征收。
2、河津市国税局在计算山西铝厂应纳增值税时,应无条件地执行原晋税流发(94)15号文的规定,对孝义铝矿94年、95年在孝义缴纳的增值
税予以扣减(不包括收购民矿代征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欠税挂起来处理。
3、对孝义市国税局6月份向孝义铝矿加收的2.3万元滞纳金,应从孝义铝矿9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抵减。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特此函复。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